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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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631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沈士琦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士元 及被告 陳雪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徐士元及被告陳雪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5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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