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17號聲請人乙○○
5號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契約等)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最近3個月內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乙份(勿以影本代替),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