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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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告 陳英華
涂碧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6,754元,而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21萬6,024元,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萬6,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附表:
┌──┬───────────┬───┬──────┬─────┬───────┐│編號│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價額│││(苗栗縣頭份市○○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 忠孝 小段1049地號土地│1,483│4萬1,000元│146/10000│88萬7,724元│├──┼───────────┼───┴──────┼─────┼───────┤│2│忠孝小段1875建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全部│32萬8,300元│││門牌號碼:苗栗縣頭份市│為32萬8,300元│││││成功里6鄰信東路300號││││││4樓)││││├──┴───────────┴──────────┴─────┼───────┤│合計│121萬6,0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