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債務人 蘇蓮珠 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8條亦有明定。且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6條第3款規定亦明。
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將認債務人無聲請更生之誠意。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邱筱菱附表:
⒈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保單借款…等)。
⒉自民國107年10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在金融機構、郵局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2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⒌提出107年10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⒎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並說明所居住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租金、居住相關費用。另請說明聲請狀住所地與債務人之關係。
⒏說明子女是否有給付扶養費,給付之金額及頻率。
⒐提出應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⒑提出應受扶養人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是否有工作收入。
⒒提出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並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各扶養義務人實際支出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