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霖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規定明確。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其所犯上開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並表示對於定應執行刑無意見陳述,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壬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部分,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情後,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竊盜加重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1月30日98年3月21日110年1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0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984號、110年度偵字第2349、24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462號109年度易字第1052號、110年度易字第232號110年度上易字第831、835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02日110年5月27日110年12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462號109年度易字第1052號、110年度易字第232號110年度上易字第831、835號確定日期110年10月01日110年11月17日110年12月8日備註編號1至4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7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加重竊盜未遂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4日110年2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984號、110年度偵字第2349、242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43、85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831、835號111年度易字第75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8日111年2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831、835號111年度易字第75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8日111年3月30日備註編號1至4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7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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