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6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三二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二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二八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瑟媛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肆萬捌仟柒佰元│DT0一三七三五│││││社總社│││九││├─┼─────────┼─────────┼───────────┼────────┼────────┼──┤│2│ 呂進順台北商業銀行景美分│八十九年四月五日│陸仟伍佰元│QE一七四五四七│││││行│││二││├─┼─────────┼─────────┼───────────┼────────┼────────┼──┤│3│ 張春寶 │台北商業銀行 中山分 │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貳萬玖仟伍佰元│QE0九八0三八│││││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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