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6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七四號
聲請人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四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光釗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呂烱昆~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四九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八十八年九月七日│壹拾萬壹仟 伍佰陸 │CM─九0二七六││││處│業務處││拾叁元│九七││├─┼─────────┼─────────┼───────────┼────────┼────────┼──┤│2│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八十八年九月七日│壹拾萬貳仟零陸拾│CM─九0二七六││││處│業務處││玖元│九八││├─┼─────────┼─────────┼───────────┼────────┼────────┼──┤│3│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貳萬零叁佰陸拾肆│CM─九0五一六││││處│業務處││元│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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