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6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九七號
聲請人 翁正雄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代理人 陳玉佩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0四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民│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壹萬元│BM─0六五四二││││限公司│生分行│││二一││└─┴─────────┴─────────┴───────────┴────────┴────────┴──┘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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