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三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秀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支票號碼QC0000000號支票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屆滿,而支票號碼QC0000000號支票已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劉芳菊~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七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鄭俊利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松│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陸萬 元│QC0六一七六五│││││山分行│││0││├─┼─────────┼─────────┼───────────┼────────┼────────┼──┤│2│鄭俊利│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松│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陸萬元│QC0六一七六五│││││山分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