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刑人賴清林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清林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賴清林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一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並應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嗣於民國一0二年十月七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五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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