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75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宗霖 選任辯護人 王中平 律師
蕭閔駿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63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潘翠雪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