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黃○傑被告李○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00年1月11日離婚,而被告處分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有之不動產,爰訴請被告返還夫妻財產分配款新臺幣150萬元等語。查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號,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蔡世芳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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