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7號原告 張春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判命被告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聲明第二項請求判命被告應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及判決
主文部分,係請求命被告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六號裁判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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