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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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48號原告 張欣婷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于瑾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瑜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