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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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告甲○○
15號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京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4,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