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736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最新住居所地址。
2.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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