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105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