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623號債權人沐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格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債務人之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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