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582號
原告 賴金河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
被告 吳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五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下應增列第六項「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