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代理上訴人即被告之原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 律師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代理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04月20日第一審判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98年05月27日(被告於98年04月27日收取判決正本)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07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廖淑華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