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9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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