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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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4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崇億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8年4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98年5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2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