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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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邵良正律師上列被告因犯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於97年11月5日提起公訴,於97年11月10日送審,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11月10日對被告執行羈押,並於98年2月10日、4月10日起分別延長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於98年6月9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98年6月2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秉鑫
法官黎惠萍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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