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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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66號原告丁○○
1層甲○○丙○○被告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被告之股東權不存在,及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及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暨董事監察人登記應予塗銷,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98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其中原告丁○○應補繳33,337元、原告甲○○應補繳33,337元、原告丙○○應補繳33,336元,此項裁定均已於98年5月7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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