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3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字第37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城乾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0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蔣城乾之年籍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蔣城乾年籍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載,此觀諸卷附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至明,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其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