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89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複代理人 李冠宜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係請求721672元,移送民事庭後,擴張聲明為0000000元,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7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書記官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