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職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職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間訴訟救助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三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案由欄所載「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鄭玉山法官袁靜文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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