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簡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宜簡字第175號
法定代理人  羅世薰
訴訟代理人  洪青瑩
被   告  林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8年12月14日起陸續於原告醫院就診
但被告皆未依約給付醫療費用,至99年12月21日止,被告已
積欠原告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18,732元,依原告
醫院應收帳款作業規範規定,先以電話催收2次、並分別於
100年1月11日、100年2月14日寄送催繳通知書,仍未獲被告
清償,爰依據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
118,7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醫療費用收據、國立陽明
大學附設醫院繳款通知、中華郵政交寄大宗函件存根、宜蘭
中山路郵局存證號碼第000169號存證信函為證,被告復未到
場爭執或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
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118,7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100年12月13日(
加計公示送達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
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共2,220元(包含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及公示送達費用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狀(均須按他造人數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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