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壹元。
理由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7,610元(計算式:330.58x4,500=1,487,6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75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2,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