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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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大麻種子壹包(內含參拾顆種子,合計淨重零點伍參公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因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臺北郵局支局於民國97年12月5日查獲自荷蘭郵寄平信包裹1件,內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30粒,毛重4公克,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分別書寫為「DannyPadroia」及「臺北市○○○路○段○○巷○○弄○○號3樓」,惟經詢問上址住戶 袁式一 ,該郵件亦非渠所有,亦不認識「DannyPadroia」,是本件甲○○○。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30粒,毛重4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1月6日調科壹字第09700537600號鑑定書附卷足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第一級毒品係指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附表一所列之相類製品而言,第二級毒品係指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附表二所列之相類製品而言,均未包括大麻種子;另參持有第二級毒品與持有大麻種子之處罰,分別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4條第4項,是大麻種子顯然非屬同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大麻毒品。查扣案種子1包(內含30顆種子)經隨機抽樣6顆種子進行種子發芽試驗,發現均具有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30顆種子合計淨重0.53公克,雖有前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可參,然揆諸前開說明,大麻種子既非屬同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大麻毒品,自無從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原聲請意旨聲請沒收銷燬,應屬誤會,惟大麻種子既為不得持有之物,即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本件經查無犯罪嫌疑人,業經檢察官說明如上,是扣案大麻種子亦非供作其他犯罪證明之物,從而檢察官就單獨宣告沒收部分之聲請應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