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950號
98年度交聲字第951號98年度交聲字第952號98年度交聲字第953號98年度交聲字第954號98年度交聲字第955號98年度交聲字第956號98年度交聲字第957號98年度交聲字第958號98年度交聲字第95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如附表裁決日期所示裁決案號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為各該違規事實,經舉發後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裁處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早於民國93年4月14日將該車典當與台元當舖,且未取贖,因而該當舖已將該車轉售他人,伊不應承受該車以後之違規責任,爰對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均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各該處分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如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交通事件之當事人非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包括縣轄市、省轄市及院轄市),但居住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之管轄區域者,依本標準第2條第1款中之「地方法院在途期間」欄所載日數,扣除在途期間;所在地為高雄縣,向管轄之高雄地方法院為訴訟行為,在途期間為4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戶籍地在高雄縣美濃鎮,於98年3月13日收受如附表所示各該裁決書,並於98年4月3日向址設高雄縣○○鎮○○○○○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對如附表所示之裁決均聲明異議,此有各該裁決書暨98年3月13日送達證書各1份、異議人聲明異議狀上「公路總局旗山監理站」圓戳章1枚及旗山監理站地圖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98年度交聲字第95
0號卷宗,下稱同卷,第10至14頁)。準此,異議人非住在處罰機關所在鄉、鎮、市,自應扣除在途期間4日,自98年
3月14日即收受裁決書翌日起算20日,加計4日,算至98年
4月3日異議人聲明異議之日仍未逾越異議期日,故異議人提出之聲明異議,於程序上並無違誤,先予說明。
四、按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者,處新臺幣(下同)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另汽車駕駛人違反第40條第1項規定者,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處6,00
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4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次按逕行舉發者,應依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文。準此,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處罰未依規定繳費等違規行為,係以處罰實際行為人為目的,而非處罰汽車名義所有人。又按當鋪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少於3個月者,概以3個月計之,滿期後5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鋪業,當鋪業法第21條定有明文。且動產物權以占有之移轉為公示方法,僅須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有移轉汽車之合意,並交付與受讓人,即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至汽車車籍之登記事項僅為交通行政管理之手續,究與實體法上動產所有權之移轉變更無涉,此觀民法第761條第1項自明。
五、經查:
(一)異議人名下該自小客車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為各該交通違規之事實,有該自小客車之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及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同卷第10至12、15頁),且皆為異議人於異議狀中所不爭執,是均應堪認定為事實。
(二)異議人於93年4月14日典當與依當舖法申請許可,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台元當舖,逾3個月又5日後仍未取贖,即由台元當舖取得該車所有權之事實,有台元當舖網際網路聯絡資料、93年4月14日當票影本、高雄市當舖商業同業公會93年10月12日高市當證字第4786號流當證明書影本、異議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該自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及本院98年4月16日與台元當舖負責人 謝振輝 公務電話紀錄、謝振輝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見同卷第7、18、20、25、
38、39頁),異議人並因此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39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2568號刑事判決論罪科刑,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同卷宗第16、17頁),是異議人有將該車典當與台元當鋪,而台元當鋪再讓與他人之事實,亦堪信為真實。
(三)台元當舖復於93年11月23日將該自小客車讓與經營汽車買賣之 林士堯 ,林士堯於同日再轉讓與車武館企業社之事實,有林士堯與車武館企業社93年11月23日簽立之讓渡證書、林士堯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車武館企業社網際網路聯絡資料、本院98年4月17日、4月28日、5月4日與車武館企業社93年間負責人 郭杰一 之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附卷可稽(見同卷第8、22、35至37頁),亦應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異議人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已非該自小客車之汽車所有人,且該自小客車經台元當舖轉讓與林士堯,林士堯再轉讓與車武館企業社,均已與異議人無涉,自無從認定異議人有何駕駛該自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違規之行為,原處分機關逕對異議人為如附表所示之裁罰,即難認為允當。
六、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之異議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均撤銷,並均另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武凱葳附表:
┌─┬────┬────┬────┬────┬────┬───┬────┬────┐│編│裁決日期│裁決案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應到案│違反法條│裁罰內容││號││││││時間│││├─┼────┼────┼────┼────┼────┼───┼────┼────┤│一│98年3月│旗監違字│97年11月│台九線│汽車駕駛│97年12│道路交通│罰鍰新臺│││9日│第裁85-T│17日凌晨│339.9公│人行車速│月25日│管理處罰│幣2,400││││A0000000│0時48分│里處(瑞│度,超過││條例第40│元,併記││││號││豐)│規定之最││條、第63│違規點數│││││││高時速40││條第1項│1點│││││││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二│98年3月│旗監違字│97年11月│台九線德│汽車駕駛│97年12│道路交通│吊扣汽車│││9日│第裁85-T│17日凌晨│高段330│人行車速│月25日│管理處罰│牌照3個││││A0000000│0時43分│公里處│度,超過││條例第43│月││││號│││規定之最││條第4項││││││││高時速60││││││││││公里以上││││├─┼────┼────┼────┼────┼────┼───┼────┼────┤│三│98年3月│旗監違字│97年11月│台九線│汽車駕駛│97年12│道路交通│罰鍰新臺│││9日│第裁85-T│7日晚上│339.9公│人行車速│月12日│管理處罰│幣2,400││││A0000000│11時24分│里處(瑞│度,超過││條例第40│元,併記││││號││豐)│規定之最││條、第63│違規點數│││││││高時速40││條第1項│1點│││││││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四│98年3月│旗監違字│97年11月│台九線德│汽車駕駛│97年12│道路交通│罰鍰新臺│││9日│第裁85-T│4日上午│高段330│人行車速│月12日│管理處罰│幣2,400││││A0000000│6時31分│公里處│度,超過││條例第40│元,併記││││號│││規定之最││條、第63│違規點數│││││││高時速40││條第1項│1點│││││││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五│98年3月│旗監違字│97年11月│台九線│汽車駕駛│97年12│道路交通│罰鍰新臺│││9日│第裁85-T│4日上午│339.9公│人行車速│月6日│管理處罰│幣2,400││││A0000000│6時39分│里處(瑞│度,超過││條例第40│元,併記││││號││豐)│規定之最││條、第63│違規點數│││││││高時速40││條第1項│1點│││││││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六│98年3月│旗監違字│97年10月│台九線德│汽車駕駛│97年12│道路交通│罰鍰新臺│││9日│第裁85-T│28日晚上│高段330│人行車速│月6日│管理處罰│幣2,400││││A0000000│11時5分│公里處│度,超過││條例第40│元,併記││││號│││規定之最││條、第63│違規點數│││││││高時速40││條第1項│1點│││││││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七│98年3月│旗監違字│97年11月│台九線德│汽車駕駛│97年12│道路交通│罰鍰新臺│││9日│第裁85-T│15日晚上│高段330│人行車速│月25日│管理處罰│幣2,400││││A0000000│10時41分│公里處│度,超過││條例第40│元,併記││││號│││規定之最││條、第63│違規點數│││││││高時速20││條第1項│1點│││││││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八│98年3月│旗監違字│97年11月│台九線德│汽車駕駛│97年12│道路交通│罰鍰新臺│││9日│第裁85-T│13日晚上│高段330│人行車速│月16日│管理處罰│幣2,400││││A0000000│10時57分│公里處│度,超過││條例第40│元,併記││││號│││規定之最││條、第63│違規點數│││││││高時速20││條第1項│1點│││││││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九│98年3月│旗監違字│97年11月│台九線│汽車駕駛│97年12│道路交通│罰鍰新臺│││9日│第裁85-T│10日凌晨│339.9公│人行車速│月12日│管理處罰│幣2,400││││A0000000│1時25分│里處(瑞│度,超過││條例第40│元,併記││││號││豐)│規定之最││條、第63│違規點數│││││││高時速20││條第1項│1點│││││││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十│98年3月│旗監違字│97年11月│台九線德│汽車駕駛│97年12│道路交通│罰鍰新臺│││9日│第裁85-T│22日凌晨│高段330│人行車速│月26日│管理處罰│幣2萬元││││A0000000│1時50分│公里處│度,超過││條例第43│,併記違││││號│││規定之最││條第1項│規點數3│││││││高時速60││第2款、│點│││││││公里以上││第63條第││││││││未滿80公││1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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