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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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燕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99年度偵字第8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燕和非法持有改造手槍案件,因被告業已死亡,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該案為警查扣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民國99年2月12日死亡,而其所犯之殺人等案件,亦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死亡,以99年度偵字第8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上開案件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5月7日刑鑑字第0990024333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該扣案之改造手槍具有殺傷力,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