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7號債權人宜蘭縣頭城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鄭讚福 代理人 鄭有為 債務人 趙天祥
林莉廷
一、債務人趙天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莉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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