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旭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8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品暖暖貼貳拾貳萬捌仟壹佰壹拾包(每包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旭恩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品暖暖貼22萬8,110包(每包10片),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扣案之暖暖貼22萬8,110包(每包10片)包裝上之圖案,經日商愛麗思歐雅瑪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現仍均於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多種商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暖暖貼22萬8,110包(每包10片)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品,亦有鑑定報告書及中譯本在卷可參。上開物品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商品,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就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