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207號原告 黃生耀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 律師被告印度商塔塔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凱薩 KarthigeyanSethumadhavan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印度商塔塔顧問服務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印度商塔塔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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