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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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50號原告馥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姿喬 訴訟代理人 張顥瀚 被告 王金煙
劉水木 王水柳 王水田 王春蘭 王素月 王美惠 住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弄0
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6姓名欄於「 王來有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美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