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三三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 廖姵棋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陸拾肆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肆仟肆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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