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洪綺辰 被告 李博偉
戴聖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苗金簡字第8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