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複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
李育任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臺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