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1號原告 沈惠眞 被告 陳昱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等,惟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竹崎鄉復金村13鄰復鐤金83號,除據原告於起訴狀中載明外,並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依民事訴訟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