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101號聲請人 洪嘉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東捷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有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查詢資料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