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再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再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再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再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2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受刑人李再興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3月2日│100年5月17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863號│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337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860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1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17日│100年7月27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860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135號││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18日│100年8月29日│├─┴─────┼───────────────┼───────────────┤│附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063號│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6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