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16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吳國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