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歐陽青 被告 徐美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賴映岑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