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告乙(甲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丙(甲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被告 林巫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