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盈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19號原告 鄒鵬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淳銨 間請求分配盈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