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31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 律師
楊昌禧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啟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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