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7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097號(偵查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881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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