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1年6月中旬起至91年7月19日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172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376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且其上開所受緩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304號抗告駁回而撤銷緩刑確定,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部分比照主刑標準定之)。
二、經核檢察官上開聲請,有本院92年度訴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本院96年度撤緩字第9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30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減刑,且褫奪公權部分,亦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李祥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