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27號原告 鄭富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藍林月桂 、 藍蔄榛 (原名 藍筱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邱慧柔